单位是由一群人组成的组织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经济活动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与自然人有所不同。所以,单位是否能够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下面从法律及实践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从国家法律上看,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适用于自然人的刑事罪。而在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单位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但《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单位贪污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罪名,表明单位犯罪已经引起高度重视,相关比较法体系中也有单位犯罪法律制度。
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单位的经济活动往往是由人员实施的。因此,如果单位的人员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可以认定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比如,某公司的财务人员为了满足自己的非法需求,私自挪用公司公款,虽然涉案人员是自然人,但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从公司角度认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而如果单位在组织、指挥下属人员进行挪用行为,同样可以从单位角度认定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单位违法行为中的“单位”主体以及司法适用的准确度、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困难,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
总之,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挪用公款罪,但从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犯罪已经日益引起高度重视,司法实践中也会通过法律适用来认定其违法性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挪用公款等不良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