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被定义为:挪用或者侵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是专指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财物的一种罪名。
单位作为一个组织形式,其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实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财产权也受到法律保障。因此,单位作为一个被法律保护的法律实体,并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相应主体资格。
但是,单位如果涉及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时,这些行为的主要责任人通常是单位的高管或者管理人员,而不是单位本身。因此,从犯罪的角度而言,一般是以具体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并不是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对于单位,其所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类型包括隐瞒、漏报财产、虚假记账、虚假出资等行为。而这些行为的性质是“以公司名义实施”,而不是“公司挪用公款”。因此,挪用公款罪并不适用于单位。
在实际中,如果涉及到单位专项资金或者财务报销等方面的问题,一般会采用单位行政处罚或者经济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且,如果单位管理人员的行为涉及到挪用公款以及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对于单位及其涉事人员,都将受到相关法律条款的制裁和处罚。
综上所述,单位并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相应主体资格,单位所涉及到的违法行为一般采用单位行政处罚或者经济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理,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高管或管理人员个人将接受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