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犯罪之一,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占有、使用或者挪用公款的行为。而在单位构成方面,挪用公款罪也可以发生在单位身上。
具体来说,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单位必须具有履行公务职责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形式,非法占有、使用或挪用的公款必须是该单位负责保管的公款;其次,挪用者必须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在职务活动中具有支配公款的职权;再者,具体挪用的公款必须具有对于该单位、该工作人员所服务的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则该单位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例如,某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虚构各种费用报销,将公款转走,从而实现个人的非法牟利,此为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与个人挪用公款罪的违法性质相同。也就是说,在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时,仍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非法占有、使用或者挪用公款的行为。
第二,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中,单位是直接的犯罪主体。单位作为一个组织形式,具备独立的犯罪责任能力,因此在犯罪行为发生时需要承担犯罪责任。
第三,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具有明显的特点。因为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往往牵涉到大量的公款和公共资源,而这些公款和公共资源是为了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如果被非法占有、使用或挪用,就会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
总之,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应该由相关的法律机构追究。只有以严格的执法水平打击贪污腐败现象,才能切实保护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