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挪用公款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源单位等公共机构利用其职权或职业便利、委托他人代管公款等不合法方式,将公款转移为自己或他人个人用途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非法挪用公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首先,在判定非法挪用公款时,需要证实被告人是否具有实际支配权。被告人必须是负责保管、使用该公款的人,虽然在实质上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必须直接管控该公款,但是必须面对财务上的危机,以便能够实现花费的欺诈、侵占等非法手段。
其次,在判定非法挪用公款时,需要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性。这是指被告人明知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不道德性,仍不顾后果执意行径,而故意涉嫌非法挪用公款,从而达到个人或他人的非法目的。
最后,在判定非法挪用公款时,还需要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公款转移用于私用。也就是说,被告人必须明显地将公款转移为个人或特定人的用途,而非为公共利益或个人长远发展之用而政策性支出。
总之,判定非法挪用公款需要从实际支配权、主观恶性和公款转移度上三方面进行审查,这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众利益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