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侵吞公款或将公款用于个人支配,从而造成国家和社会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具体对象和犯罪的主要实施者。
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其他被法律规定为承担管理责任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人员。这些主体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如果用到公款或者公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款或者公物进行管理和使用。一旦这些主体将公款或者公物挪用或者私自使用,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在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以公职人员作为主体的罪名,因此,犯罪者的身份非常重要。公职人员承担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和责任,他们在工作中涉及到的公款和公物都是国家财产和人民财产,他们必须保护好这些公共财产,切不能将其用于自己的私人利益。一旦发生挪用公款罪,公职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指在职人员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侵占公款的人员。这种行为的严重性高于普通的贪污罪行,因为它违反了公职人员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致使公款沦为私人物品,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应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