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通过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等手段,将属于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钱物挪用为个人使用或者用于不正当用途,从而实施犯罪行为,侵害公共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妨碍国家机关履行职能。因此,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就是挪用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就自然人而言,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员工、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只要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等手段,将公款或者他人财产挪用为个人或者非正当用途,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在实施挪用公款罪的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犯罪集团等非法组织,这些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仅涵盖了实施犯罪行为,还包括主观方面的知情人。如发现有人挪用公款,而明知不报案而涉嫌隐瞒、包庇、纵容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主体。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社会中各个领域中的所有具有独立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不论其身份、职务、职业,只要其涉嫌挪用公款,将会受到惩罚。因此,作为一个市民,应当自觉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确保公共利益不被侵害,同时也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杜绝贪腐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