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是指行使职务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财务管理人员,将其所管辖的公款挪用到个人或者单位的使用范围之外,或者将其所管辖的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行为主体首先包括公职人员。指的是依法授予的公权力,并以此服务于公众利益的人员,包括政府部门的职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在内。而财务管理人员则是指各级财政机关内从事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看,挪用公款一般涉及到以下几类人员: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等。这些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接触到公款,因此,他们的行为如果不受管理和约束,极有可能产生挪用公款行为。
2.政治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例如政党秘书长、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等。这些人员通过管理和运作组织和团体,也常常接触到公款,如果不能正确处理挪用公款问题,也可能对组织和团体造成严重伤害。
3.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例如企业总经理、事业单位的主管等。与政治性组织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相似,这些人员也经常要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接触公款,如果他们不能正确处理公款问题,不仅会造成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损失,而且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挪用公款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政治性组织和社会团体负责人,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等。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大量的公款和资金,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些资金,可能会对组织、企业和整个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应该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款得到合理和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