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是指行使职务之便利,在工作岗位上非法获取或占有公款并将其挪作他用的行为。贪污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必须得到严格监管和打击。
贪污挪用公款行为要求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和行为。主体指的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拥有公款支配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客体则指的是单位的财务资产,包括公共预算资金、议案拨款、专项资金和特殊资金等;行为则指的是主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款并将其挪作他用的行为。
贪污挪用公款如何界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属于职务便利行为:行为人是在行使公务的过程中,因为职务便利而获得了公款,并且非法地加以支配使用。
2.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挪用公款,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挪用才构成贪污。
3. 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损害:挪用公款后是否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害或者危害,如果没有损害或危害,那么只能作为违纪处理。
综上所述,贪污挪用公款界定主要是根据实际的作案情况和损害情况予以区分,只有在主体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款并将其挪作他用,并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害或危害时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对此必须依法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