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机关、团体和企业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在执行公务或业务过程中,旨在谋取个人利益而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转移、转换、隐瞒、谎报或虚报的行为。其实质是挪用公共资金或财产,以谋取个人利益,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和财产保管义务。
在界定挪用公款的案件中,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是否明确公款的归属。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机关单位支配的资金。如果涉及到财务共管单位等其他不明确归属的资金,则不算是挪用公款。
2. 是否具有明确的私自处置资产行为。 私自处置资产是指将公款或者公共资产挪用到非法私人账户、私自提取现金、以个人名义支票开支公款等行为,都是明显的私自处置资产行为。
3. 是否存在损失国家和公共财产的情况。挪用公款的行为将导致本单位资产缺乏,影响单位正常运行,给国家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所以,必须要明确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存在损失情况。
4. 是否存在个人操纵和掌控的证据。挪用公款需要具备指使、财务审查、签字授权等权力,必须由具有授权权力的人员签字审批,如果私自操作转账等行为之后,又能够通过证人等证据证明其操纵行为,就能够确认是个人挪用公款行为。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职责的行为,对公共财产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损害。在界定挪用公款的案件时,必须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