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个人名义将公共财产挪用为个人所有或者非法占有、私吞、侵占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具体界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已经确定的专项资金、物资或者其他财物挪用为个人所有或者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的关键要素包括两个:一是行为要以职务便利为前提,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二是通过挪用财物实现非法私有化,即将公共财产转移为个人享有。
此外,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比较严格,重点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进行量刑,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挪用的金额大小、挪用时间长短、挪用的用途、挪用的方式手段等等。
总之,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界定和打击,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这也需要政府部门、监察机关以及业内相关从业者等多方面共同合作,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加强惩治力度,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