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是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侵占或使用公共财物,达到个人或团体的非法私利。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从行为上看,贪污挪用公款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擅自占用或挪用公共财物。这种行为是通过滥用职权,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或私人团体的目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扰乱了社会的秩序。
2、非法索取、收受贿赂。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通过向供应商、承包商等给予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以取得不正当利益,达到个人或团体的目的。
3、虚开发票、虚增费用、违规发放津贴等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是利用职权便利和权力关系,将公款转化为私利,同时也会损害财政预算和税收秩序。
因此,贪污挪用公款不仅对政府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危害,也对公众的权益和利益造成了威胁。国家法律法规对此也有严格的规定,需要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