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监守、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等财产时,不按照法定程序、不执行所负管理职责和义务,将公款挪为私用或者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等财产,情节较重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有以下几个明确的构成要件:
1. 执行特定职务的人员: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委托代管国有财产、资金的社会团体等人员。
2. 公共财产性质:挪用者必须挪用的是公共财产,如公款、公物、国有资金等。
3. 挪作于个人或者非法利益: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某种非法动机,导致公共财产进入个人或非法利益。
4.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恶性情节:挪用行为涉及到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恶性情节,如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
挪用公款罪旨在保障国家、社会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共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及管理,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福祉。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公权力的行使,加强反腐倡廉的力度,保护国家和国有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