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行为将公款挪为个人或其他个人使用,从而破坏了国家财政管理秩序,构成犯罪行为。公款是指国家机关正在或者经过使用的公共财物或经济专属区内的收入、资产等。具体来说,公款包括以下几类:
1.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行政机关依法收取并管理的费用、罚款;
2. 专项基金:指通过法定渠道征收的、专门用于设立具体的资金支出项目的政府资金;
3. 专属经济一次性收入:指经济专属区内按照法律规定产生转移收入的各种收益;
4.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
从以上分类中可以看出,公款包含的范围很广,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挪用、私分、私吞、侵占公款都应当视为违法行为。同时,公款是国家整个经济活动中的组成部分,它的管理和使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款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保证公款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