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是指在公职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以非法、不当手段将公款转移或占为己有的行为。从行为上看,贪污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原本应该用于公共事务的财产转移到了个人手中;挪用则是指公职人员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利用基金、资金等公共财产进行非正常流转、转移或支出的行为。
贪污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危害极大。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严格限制行政权力、建立防腐倡廉机制,有助于预防和打击此类行为的发生。
在法律上,贪污挪用公款是犯罪行为,其界定主要应遵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涉及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公款包括政府预算内和非预算内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事业单位收入、公共财产等;二是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身份。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是具有行政、司法、城市管理等职权的公职人员之一,否则就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三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是将公款用于他人,或将公款用于自己并从中获益。
在规范义务上,公职人员应该以公共利益为重、尊重法律规定,不得私自占用公款,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因此,加强绩效考核、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内部监管体系,提高管理透明度,是有效预防和打击贪污挪用公款的关键。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也是预防和打击贪污挪用公款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