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协议,其中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具有合法效力。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些无效约定。下面我们来看看离婚协议中哪些是无效约定。
1.剥夺子女的探视权。离婚协议中不能规定任何一方放弃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更不能剥夺对方子女的探视权。因为子女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而探视权是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法定权利。
2.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不公。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应该是公平合理的,而不是明显不公的。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涉及的不仅仅是财产的归属,更关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3.过度保护一方。离婚协议不应该让任何一方处于特殊优势地位,也不能让某一方受到违法侵害。例如婚前协议中约定的过度保护某方的财产利益,一方不能在协议中不公平地将对方限制在家庭事务之外等等。
4.要求行为不当。离婚协议中不能约定违反法律、违背公共道德、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例如,在离婚协议中要求一方放弃诉讼权利或者保密协议等。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子女的利益。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则该约定无效。因此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当事人要非常谨慎,选择有资质的律师进行协助,以免因为协议中的违法约定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