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指离婚双方达成的双方自愿、平等、公正的协议,涉及婚姻的财产、子女抚养、抚养费等事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达成协议。然而,离婚协议中存在不少无效约定,下面就是一些常见的无效约定。
1.财产分割不公正:一方在协议中强行要求另一方签署协议,将最多的财产留给自己而寡占对方,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协议是无效的。
2.离婚协议中规定放弃抚养权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子女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
3.离婚协议规定抚养费太少,无法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更是无效的。
4.因为某些原因,离婚协议规定不公正、不合理的财产分割,已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是无效的。如配偶因对对方的过错有心理压力而满意同意离婚协议,但并不明智。
5.基于强制约束、欺骗行为得出的离婚协议也是无效的,如一方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让对方签署协议。
6.离婚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是无效的。如果协议中规定一方不得再与某人共同居住,这样的要求是对方人身自由的侵犯。
7.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是无效的,比如离婚协议规定决定权性质问题错误,未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及权利等。
总之,离婚协议有很多无效的约定,需要当事人及时和律师沟通和协商,以免被损害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