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公共财产之一的经费或者物品据为己有或者非法占用用于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揽储是指用自己的权利、职务、地位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取得不正当的私利行为。挪用公款揽储往往是公职人员违反职务义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的综合表现。
然而,挪用公款揽储的认定并不容易,要求具有三个条件:一是挪用公款;二是为了揽取私利;三是行为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其中,挪用公款需要证明的对象是公共财产之一的经费或者物品,这项公共财产必须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管有、使用的财物,只有依法使用公共财产,才能满足法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为了揽取私利,是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看,就是行为人以自己或他人的私利为目的,以挪用公款为手段,这种私利包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法定的平等的公共资源等等;
最后,行为人必须具有公职人员身份,这代表着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被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具有管控公共资源的职责和权利。
在实际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对于挪用公款揽储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要求,必须从证据方面进行甄别,确保证据的充分、合法、真实性,而且需要查明财物的性质、来源、去向等等,对于花费性质不明、资金流向不清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具体、真实的查处,以及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主观上的过错也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挪用公款揽储的罪的入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