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经费、资产、财物等违规转移或个人占有、使用的行为,以致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的损失或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构成了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点,应该判断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
公款指的就是属于国家机关、机关团体的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包括预算资金、税款、各种专款以及社会捐赠等。如果挪用的款项并不属于公款,那么就没有挪用公款罪。
第二点,应该判断挪用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素。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是公款的占有和使用,并且这种占有和使用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挪用公款必须是达到占有或者使用的目的,如果只是暂时地使用或是存放等行为,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使用,那么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点,应该判断该挪用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若挪用公款已经达到了悖逆社会规范的程度(也就是构成了违法行为),如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或公共利益,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若挪用行为的所涉金额非常小,或者没有造成或只对财产利益造成轻微损害,就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应该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既要考虑是否属于公款,也要考虑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同时也需要考虑行为的性质、金额等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