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贪污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的人员来说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在我国,挪用公款的行为主要被归为“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根据不同情况,涉案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果涉案人员在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这个行为会对他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吗?下面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具有明显主观故意的罪行。不仅要求挪用人员有意将公款挪为己用,还需要其具备行为的客观性,即确有挪用公款并将其用于个人消费等自身行为。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来说,其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犯罪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而不是看其是否主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
其次,即使涉案人员在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也不能消除其犯罪的事实。挪用公款罪与其他财务犯罪一样,是需要具有违法事实才会被处罚,挪用公款罪的主要违法事实就是挪用公款并用于个人消费等自身行为。即便涉案人员后来将挪用的公款归还,这并不能改变其当初所犯的行为,也无法消除罪行的性质和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涉案人员的定罪和量刑阶段,并不会因为其主动归还所涉公款而获得减轻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涉案人员在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不能改变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对于他们所面临的定罪和量刑阶段,仍将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后果而定,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并不能对犯罪的情节产生免罪效果。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任意挥霍,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