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使用财政、金融、企业单位等公共资源的人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将公款转移或挪用到个人或其他单位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这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挪用公款者在行动后主动归还,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被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判处。但是,这仅仅是从刑事角度来看的。从道德和职业道德层面来看,挪用公款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公共资源的贪污行为,其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是严重的。
因此,挪用公款归还虽然减轻了刑罚,但并不能完全让挪用行为合法化或道德化。公款是公共资源,使用挪用公款并归还并不能抹去犯罪事实,也不能消除其对社会和个人的损害。归还公款可以在部分程度上补救损失,但还需要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以表达自己的悔过之心。
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我们应该从根源上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监管,增强公众对公款使用的监督和问责能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以减少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