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一种政府为了完成某些城市更新、改造或拓展计划而取消和拆除房屋后为安置被征收人而提供的住房。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因为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财产应以人均或按权益比例共同持有或共同享有。在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上,若多个人共同拥有该房屋,则可以认为拆迁安置房是共同财产,应按照比例分配各人的产权。但是,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划拨给被征收人,按照“先征收、后安置”的原则,征收之时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已被排除,政府与征收人并不存在共同所有关系。因此,拆迁安置房并不属于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中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房屋是土地上建造的固定建筑物。即便是私人的房屋,其产权也应受到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管控。因此,拆迁安置房在法律上并没有私人房屋那样的产权保障,它是以政府拥有土地为前提,由政府划拨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拥有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但并非完整的产权所有人,因此无法将其视为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并不属于共同财产,其产权归属问题应依据政府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同时,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产权给予充分保护和补偿,切实维护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