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费是指在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因征收房屋而给予被征收人的一定费用,用于安置其生活、生产等需要。拆迁安置费作为征收政府的一种补偿方式,其性质属于财产性征收,因此拆迁安置费应当作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的财产,应当共同所有,共同管理”,这也是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没有具体限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内容,但从法律的目的和立法宗旨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婚后双方共同收入和取得的财产、共同财产增值的财产等。
其次,拆迁安置费是婚后共同财产的另外一种形式。对于婚姻关系中的房产,如果发生了征收或拆迁,那么被征收或拆除的房屋及土地所得到的补偿金,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拆迁安置费是对房屋使用权的补偿,房屋的使用权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补偿金也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公共利益应当优先考虑,但也不能侵犯合法权益。尽管拆迁安置费是由政府依照法律进行的财产性征收,但夫妻双方对该财产仍然有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拆迁安置费的分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即由双方共同掌管,协商决定分配方式。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费应当归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另外,对于拆迁安置费的分配,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决定。最重要的是,建议夫妻在婚前就通过公正的途径进行婚前财产的约定,并在婚姻生活中注意资产的明晰管理,以避免财产方面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