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下列财产”包括:①工资、奖金、津贴、生产、经营所得;②知识产权收益;③财产性保险金;④婚前自有财产增值部分;⑤法定继承的遗产或者受遗嘱遗赠的财产;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证上仅注明一方的名字,则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应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产权证上注明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了宅基地,而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进行任何增值或者改变产权形式的行为,则该宅基地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在购买宅基地时是通过贷款方式进行的,那么根据财产共同债务规定,即财产共同债务原则,两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宅基地的贷款也应为夫妻共同负担。
总之,农村宅基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宅基地的产权证上是否注明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如果产权证上注明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产权证上仅注明一方的名字,则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在购买宅基地时如有贷款,则贷款为夫妻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