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公务员职务为利用条件,将公共财产予以私有或者处分或者用于不当用途所占用或者挪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的共犯是指在挪用公款行为中有其他人与挪用人协助或者串通,共同实施该行为。具体情况包括:
1. 公共资源利用。对于一些拥有资源分配权的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在利用公共资源时,将一部分资源下放给非授权人员,以此达到个人目的,此时该共犯的行为就属于挪用公款。
2. 商业交易中的虚假交易。在商场交易中,商家与执法人员串通,虚假交易,赚取非法的百分之几的利润,此时该共犯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
3. 非法补贴。在批准补贴款项过程中,因产生人为因素,非法补贴给非符合规定的企业和团体,无基础实务,完全利用了他的职务。 此时该共犯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
4. 职务内村霸行为。在勒索大片群众财物的过程中,以保护特定人为目的,威胁、讹诈群众,并将赃物分配给与他相关的群众,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公款的挪用。
综上所述,在挪用行为中,若有共犯,则行为必须被定性为挪用公款的共犯。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财产利益,更直接甚至是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必须受到严肃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