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共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霸道使用或者私自占用公款和公共财产。这种行为通常是针对大规模的资金或财产,且多数情况下是隐秘的,并且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威胁和损失。因为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它通常会被划分为刑事犯罪。
针对挪用公款,中国的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罪名通常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等。其中,针对挪用公款的罪名,最常实施的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适用于挪用公款、贪污财物、向他人行贿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私利等行为。如果被判处贪污罪,罪犯将被规定要赔偿所挪用的公款,并面临几年至数十年的徒刑。
而挪用公款罪则可以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挪用行为,包括即时性的挪用,比如私自取走公款或者用于个人目的;也包括长期的挪用,比如超出公务领域的保管、处置或者过度的管理等行为。
如果被判处挪用公款罪,罪犯必须赔偿自己挪用的全部公款,并面临轻度到重度的刑罚,根据实际挪用的数额不同,罪犯可能会面临一定数量的徒刑甚至是终身监禁。
总之,无论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公职人员,必须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是不可承受的,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遭受公众的谴责和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