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中国法律上,这种行为被视作是公职人员贪污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涉及法律责任区间较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贪污罪:贪污罪指的是公职人员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领导挪用公款就是一种典型的贪污罪行为。
2.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公职人员在管理或者使用公共财物的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和组织规定,将公款非法转移、占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领导挪用公款也属于一种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3. 渎职罪:渎职罪指的是公职人员在职务上失职、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或者个人利益受到损失或者侵害。领导挪用公款也包含了渎职罪的一部分内容。
领导挪用公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处刑罚,并要求返还所挪用的公款。但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领导挪用公款会对社会产生一种公信力的破坏,引发民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信任缺失,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对于领导挪用公款这种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严格的法律措施予以惩戒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