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报道和相关法律规定,太谷县挪用公款罪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太谷县公职人员:这类罪犯通常是在工作岗位上处理财务或者行政事务时侵吞或挪用公款,实施的行为包括将公款转账到个人账户、使用公款购买奢侈品或者向他人借贷等。例如,太谷县政府原党组成员、县委办公室原主任郝冬梅,就因涉嫌挪用公款被调查。
2. 合同承包商:这类罪犯通常是在与政府机构签订合同时,以虚假的方式骗取工程款或者拖欠工程款造成溢价。例如,太谷县交通运输局个别人员和合同承包商在公路工程项目中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
3. 金融机构人员:这类罪犯通常是通过虚构借贷、冒充客户等方式骗取公款并挪用。例如,一名在太谷县某银行工作的女员工,因涉嫌挪用存款罪被依法处理。
4. 基层单位人员:这类罪犯通常是在直接接触公款的工作中,操纵账务或者编造公款使用记录进行挪用。例如,太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
以上只是部分太谷县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例,其中还包括学校教师、医院人员等。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对公共财产和社会信用造成很大损害。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并依法惩处罪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