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对挪用公款的定义和利息上交的情况进行分析,利息上交可能算作挪用公款的行为,尤其是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具有公共财产性质的单位中。
挪用公款是指负责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将公款挪为私用,使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用途。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员扰乱了公共资金的使用和流转,妨碍了公共行政和立法活动的正常运转,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利息上交是指在银行存款中,产生的利息按照规定主动上交给财政部门。虽然这些利息是财政部门的收入,但是利息上交的主动性归属于银行或银行账户的持有人。这些利息并不属于单独的财政预算,而是进入可支配资金池或其他基金。
虽然利息的主动上交纳税体现了个人或机构的社会责任,但是如果负责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使用了这些利息于不正当用途,如私人投资、购买奢侈品、提高福利待遇等,这种行为就足以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总之,利息主动上交与挪用公款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在具体行为实现方式和受众层面上存在区别。当负责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使用利息于个人非法用途时,就应该被视为一种挪用公款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