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或者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等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或者个人的公款挪用到个人或非相关单位的账户上,从而造成国家和社会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的一种,其主要行为表现就是利用公权力,将公共财产转移转移至私人用途。因此,被判定为挪用公款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一、必须有财产挪用的行为
即公职人员或者财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职权或知情权,将单位公款挪用到个人或非相关单位的账户上,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例如某公务员用公款为自己购置物品、投资理财等。
二、挪用的财产必须具有公共性
挪用的财产必须是特定单位或组织的公共财产。这种公共财产不仅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拨款资金,还包括公益基金、社会捐赠等。例如某财务人员挪用单位的业务款,进行个人投资理财等。
如果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一旦被判定,将面临刑事追究和法律制裁,这包括罚款、拘留甚至判刑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