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不正当的手段、未经相关授权或规定,将公共财产或者公共财产的收益占为己有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是一项刑事犯罪,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程度,判定罪名也会有所不同。
首先,挪用公款数额较小的,一般会被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挪用公款的情形下,如果数额较小,也就是在三万元以下,一般被认为是职务侵占罪,处以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种或几种具体刑罚。如果涉及数额比较大,虽然仍然在三万元以上,但不足十万元,一般定义为贪污罪,目前刑法规定贪污罪处以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等。
其次,如果涉及的金额比较大,超过了十万元,那么涉嫌挪用公款的罪犯就有可能被判处贪污罪中的死刑,处以死刑的事例并不多见,但在一些恶劣、严重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判处这项刑罚。
再次,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比较严重,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那么罪犯可能会被定罪为特别严重的贪污罪,这种情况下,罪犯通常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20年以上的长刑期。
总之,决定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实际上是由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后果来决定的,根据金额和严重性大小的不同,真正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立功表现等因素做出最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