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侵吞、截留、拖欠、贪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定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占金额
侵占金额越大,刑事责任越严重。侵占金额比较大的,可以被认定为情节较重。
二、挪用公款的方式和手段
挪用公款的方式越隐秘,越能够掩盖罪行或者破坏证据,刑事责任越重。比如,在挪用公款时使用了欺骗、伪造文件等手段,都能够被认定为情节较重。
三、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挪用公款者通常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行事的。如果挪用公款者的行为确实是出于盈利目的,那么其行为更应该被认定为情节较重。
四、对组织造成的影响
挪用公款对组织的影响也是判断情节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挪用公款对组织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导致组织的业务受到了干扰,那么其行为也应被认定为情节较重。
五、自愿认罪和退赃情况
如果挪用公款者能够积极自愿认罪,并且退赃比例高,那么其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总之,判定挪用公款罪的情节轻重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