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将本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或者私自占有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的浪费与损失,破坏了国家财政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和权益。因此,挪用公款罪也是刑法中比较严重的罪行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经批准,将本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即未经合法程序,将本单位的财产异地转移或用于其他用途。二是私自占有公款,即通过伪造凭证、虚报销售、收款等手段违规划账,使单位的财物被自己占有而没有上缴企业余额或交公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施行者使用的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众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損害了国家、单位、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那么施行者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法律上,只有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时候,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和公民的犯罪行为。对于那些贪图私利的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创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