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将公共财务资金、财物、债务等用于私人利益或其他不当用途,或者使用公款进行赌博、高消费等活动而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公款指的是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财务资金、财物、债务等,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预算拨款、工程款、公款贷款、税款等。
由于公款是国家、集体和个人性质的财产,挪用公款罪的性质也是十分严重的。挪用公款罪不仅涉及到公款的所有者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因此,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上的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刑事责任也相当严重。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挪用公款罪具有一定的客观和主观情形要求,即要求挪用公款的人必须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并且需要具备主观恶意。这些要求的确立是为了保证该罪名的客观性、实用性和合理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对个人和社会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
总体上来说,挪用公款罪的公款所指就是具有公共性质的财务资金、财物、债务等公共财富的统称,这些财富多数是由税收或者商业活动等经济活动所形成的。因此,挪用公款罪在惩治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制裁以外,还应加强预防措施,彻底杜绝挪用公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