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挪用公款行为在刑法中被认定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以公共权力和职权为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其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特征的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所占有的财物具有占有意图和支配能力。当员工挪用单位公款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时,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或者借用了本单位的公款不归还,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吞公款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情况也可以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以使用不当为特征的犯罪类别,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支配、使用本单位公款的权力,且故意使用不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员工挪用公款,构成的是挪用公款罪。
无论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都是高度危害社会、损害单位利益的犯罪行为。员工作为企业的一份子,应该具有正当的提升自我能力、获得高额收入的动力,而不是采用违法手段短期谋取暴利所带来的虚荣和不幸。企业应该从制度上加强管控,严防员工挪用公款的现象发生,这样才能使企业更好地发展,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