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挪用公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协作盗用或挪用公款。公款指的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拥有的资金或财产,而共同挪用公款则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共同借助职务之便、权力之利或其他手段,将公款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或不当用途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挪用公款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挪用的资金必须是公款,既具有公共性质和公共用途的资金。这些资金的使用和支出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定,必须实行公开、透明、合法的管理制度。第二,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参与挪用行为。这些人可以是同事、上下级、朋友、亲戚等任何关系。第三,这些人共同具备实施挪用的能力和机会,即拥有足够的职权、工作关系、作用范围、资格条件等,可以操纵或掌握挪用行为所涉及的公款。第四,该挪用行为必须实施过程中,要达成明确的分工和配合,并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和职责,共同实现挪用目的。最后,还要有真实、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共同挪用公款的事实和成员,包括书面材料、账目记录、证人证言、透露供述等各种来源。
共同挪用公款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在侵犯公共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破坏了公共事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因此必须坚决制止和惩处。对于挪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可能面临监禁等刑事处罚外,还需要追缴挪用的公款,对其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处理,并依法追究他们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发现责任人员应及时追究其责任,建立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从制度层面加强公共资金的监管和防范。这样才能有力地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