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将属于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票据、有价证券、物资或者其他财物挪用到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公职人员,所以只有在公职人员的行为中才能认定此罪。
要认定挪用公款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素:
一、必须存在挪用行为,即公职人员挪用了属于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票据、有价证券、物资或者其他财物进行非法使用。
二、必须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公职人员明知是属于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依然将其挪用。如果公职人员认为该行为是合法的或者无法知道其属于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就不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要求。
三、必须存在损失后果,即挪用财产后,导致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损失。所以,必须确实存在财产损失,而且必须证明其与公职人员的挪用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判定挪用公款罪时,要综合考虑上述三个要素,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果只有一部分要素达到了法律要求,或者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