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挪用公款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财产,用于其他目的,而且达到了挪用公款的目的,共同实施的行为。
要认定共同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至少两个人共同实施,且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如果只有一人实施,或者虽然有两个人但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是不符合共同挪用公款罪的定义的。
第二,必须要涉及公款。挪用的财物必须属于公共事务使用的财产,如果只是普通的财产、物品,是不符合该罪名的。
第三,必须有明显的挪用行为,即依据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作他用。需要注意的是,挪用的行为应该具有明显的性质,不能是虚构、伪造的行为。
第四,必须有共同的行为结果,即达到了挪用公款的目的。挪用的财物不能只是单纯的转移、使用,必须是达到了将公款挪作他用的目的才能认定该罪名。
总之,只有当以上条件都具备时,才能认定共同挪用公款罪。刑法规定,共同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如果挪用金额较大,处理情节严重,还会面临更重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