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人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破坏了审计监督制度,而且也是对人民财产的盗窃行为。因此,挪用公款的人再也无法获得公众的信任。
挪用公款的人是亵渎了公权力的人。公权力是公民信任给国家的,而挪用公款的人则是在损害国家的公信力,让人民对国家的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失去信任。由此可见,对挪用公款的人来说,建立起新的信任关系是很难、几乎不可能的。
在社会中,信任关系是建立在信任和忠诚上的。而挪用公款的人却用不道德的手段攫取了钱财,这已破坏了他们与社会、民众以及组织的信任关系。挪用公款的人也难以维持自己的信用度,因为信用是建立在能够守信用的基础上的。
以挪用公款的人来说,他们的行为不负责任也就让人难以相信他们还能为社会做出贡献。对于这些人来说,最好的出路是承认错误并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他们真的有懊悔之心,那么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逐渐赢得人们的信任。
总体而言,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对党和人民的极大损害,因此挪用公款的人再也难以获得信任。如果想夺回公众的信任和尊重,他们必须秉持责任和诚信的原则,并通过慷慨的回馈与认真的改正行为回应社会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