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侵占罪。它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负有管理、保管、监督任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承担的公共财物挪用到个人或其他用途的行为,伤害了国家、集体和公众的根本利益。
挪用公款罪既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一种道德败坏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家财沦为公财,公财成为个人财。这种犯罪是以公共财产为对象的,破坏了公共财产的秩序和用途。
2. 加害面向广泛。挪用公款罪不仅会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还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些挪用公款的人往往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的财产,公立医院等领域中频发。
3. 行为方式复杂。从简单的直接私自取用公款到复杂的利用各种手段、途径伪装挪用、贪污公款的手法较为复杂。
4. 隐蔽性很强。由于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挪用公款,其过程隐蔽性相对较强,并且有利于瞒天过海地侵占行为,使其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挪用公款罪严重威胁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因此整治这种犯罪行为十分必要。政府应该加强对公款的管理和监督,强化监察机制,不断发现和处理这种不良现象。同时,个人也应该树立道德观念,不以短暂的私利作为一己之私,更应该为国家、集体和公众的利益着想,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