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违规批准出库或虚列支出,将公共财产或者专项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或个人使用而造成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的行为。在判定挪用公款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挪用公款罪需要具备的基本要件是挪用的财物属于公共财产或者专项资金,而挪用公款罪的数量限制通常也是起步金额是10万元以上。被告人必须是公职人员、管理人员或者承担财务职责的人员,才能以该罪名定罪。
其次,挪用公款罪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合法职权无关,即被告人使用公款的行为与其职务范围无关。如果行为与公务职权有关,可能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最后,挪用公款罪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挪用公款的作用和影响。如果挪用公款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和挪用行为的过错有较大联系,可能会被视为相关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挪用公款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涉及公共财产和职务范围关系的刑事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认定,以便正确裁定被告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