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具有管理权力、处置权利的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机构或个人,将国家、单位或集体资产或财产进行转移或转走,或利用职务或身份之便占为己用或处置不当,违法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是一种贪污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而且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正、法治平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挪用公款罪名的属于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占罪。依照我国刑法第 271 条规定,挪用公款须以公共财物的性质、使用权限和归属为条件,将财产“挪用”到了自己的财产中,符合如下三个情形的,即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
1、将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即把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的非法目的;
2、将受管制办理的公款挪作他用,即在公款使用期限没有到期前把公款转移到了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的非法目的;
3、将管理职责的公款挪作他用,即绕开相关部门和程序的监管,私自处置公款,使公款用途受到浪费、滥用或其他损害。
因此,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是对国家、单位或集体的财产权利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将会面临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