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公务名义或者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所管理、保管的公共财物挪作私用或者借用、擅自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公职人员的滥用权力,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本案中,如果不存在原告的情况,那么挪用公款罪仍然可以成立。因为该罪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而不是针对受害者的。虽然没有原告,但是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实施,已经对公共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然而,在实践中,如果没有原告或者受害人,那么证明罪名成立的难度将会增加。因为法庭需要证明公款已经被挪用或者占用,而此时缺乏被挪用者提供的证据将会增大证明难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罪名无法成立。
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公职人员已经挪用了公款,即使没有原告或者受害者,挪用公款罪仍然可以成立。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职业道德和执法规则的,矛盾于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对于国家和公众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损失,法律应该对此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