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冒用公共职务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占有或使用国家、集体或者公共机构的资金、财物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该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破坏和削弱了国家和集体经济利益的重要行为之一。
挪用公款属于犯罪行为,其罪名在一般情况下是“贪污罪”和“侵占罪”。
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占有公有财物的行为。罪行的构成要素包括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行为要素是具体的行为,比如挪用款项、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等,而心理要素是指行为人进行行为时有明显的不法侵占前科,并积极寻找不正当利益的心理倾向。
侵占罪指的是占有公私财物而未经所有人同意和法律授权,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占罪和贪污罪在行为形式和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前者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而贪污罪则是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而在判罚时,侵占罪相对贪污罪更轻,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对较少。
总之,挪用公款所判罪名是贪污罪或侵占罪,具体的罪名构成要素以及法律责任将根据具体的行为情况和证据证实来确定。无论如何,破坏国家和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