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行使公职活动中,以某种方式将本应用于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公共资金或其他财物占为个人之用或者擅自使用、转移或者挪威,以致发生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侵害财产权益,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主客体要件:行为人必须是依法行使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使用的资金必须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公共资金或其他财产。
2. 占用情节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款用于自己及其它人的个人支出,这些资金是从国家和社会所得来的,主观上行为人有占有意图,其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占用公款的情节。
3. 危害性要件:行为人的行为使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影响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 犯罪结果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5. 主观方面要件: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占用公款或者故意挪用公款。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具有把公款占为己有或者擅自使用、转移或挪用于他用的故意。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侵犯国家、社会财产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