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其管理的公共财物,用于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用途,从而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其主要构成因素有以下几个:
1. 客观构成
①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②挪用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以另一种方式侵犯了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如虚构名义领取公共财物、用公共财物偿付个人债务、私自将公共财物售卖并且据为己有等;③挪用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财产的损失,否则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2. 主观构成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故意和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意是指对行为的预知和预见的结果,知道自己挪用公共财物所引起的后果,但并未阻止或矫正自己的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指占有公共财物时,明知是非法的占有,还是有意占有。
3. 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该罪的法律后果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常采用刑罚和罚金的方式予以惩处。其中,刑罚从轻到重依次为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同时还会受到罚金和追缴挪用的公款的处罚。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犯罪,需要严格追究。另外,更需要从制度上加强监管,理顺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减少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