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法定的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超出职权、超越程序,利用职务、职权之便贪污公款、挪用公款或者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单位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未还,一般指在挪用公款后未能及时还清或归还公款的行为。在判定挪用公款未还的情况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挪用公款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犯罪行为,其未还挪用的公款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所得,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所认定的挪用公款未还事实,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第二,挪用公款未还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如果挪用公款未还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其给相应单位或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的话,可以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回挪用的公款,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挪用公款未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占。如果挪用公款未还的行为发生在工作单位内,工作人员的行为形成了职务侵占的情形,就必须在事业单位内组织纪律审查,并查清其挪用公款的情况,利用内部制度追究其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从认定挪用公款未还的情况来看,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认定、民事侵权和职务侵占等因素,进行准确的界定。同时,可以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等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预防和遏制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