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依据职务便利,擅自支配、占有、挪用本单位或承担管理的公共财物,或者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用于个人或者与本职务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以下:
一、将公共财物用于他人或者自己的个人事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出差旅游、观光、购物和住宿等活动。
二、将公共财物挪作他用,个人私自占有公共财物,如私自转让、借用、赠送或拍卖等行为。
三、公款报销虚报,伪造报销凭证或明显超标准报销、重复报销等。
四、公款乱花,以奖金、购买礼品,支付高额咨询费或使用公款购买贵重物品等非法使用公款。
五、以“客观需要”或者“此地无银三百两”等原因,强行占用公共财物,严重侵犯了公共资产。
六、故意徇私枉法,令自己、亲属或好友等从公共财物中获益。
七、借助职务之便,转嫁债务、逃避罚款,通过公款来填补自己和家人的欠款。
以上是一些比较常见的挪用公款情形,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集体的财产,而且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僵化,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并严重损害社会发展的利益。因此,对于挪用公款必须秉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