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属于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使用或者安排他人占有、使用公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因此即使该行为是出于其担任师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个人行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师身份的特殊性和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可能会对其他工作人员所不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带来新的挑战和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师身份可以豁免其个人行为的违法性。简言之,一名教育工作者如果挪用公款或者私吞了公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恶劣的,是违背其道德职责的;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也会被视为犯罪行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教育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从业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道德自律性,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以自己的言行为辅导学生。如果因自身的过失而触犯法律,将不仅对自己个人的职业信誉和前途造成严重影响,更会对教育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师身份犯,其个人行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教育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注重道德自律与职业操守,充分认识到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价值的重要性。而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监督和支持,推动教育行业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