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罪名,它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使用、保管公共财物、资金的人员,将公款挪作私用,或者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资金的行为。下面是几种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说明:
1. 未被授权使用公款的行为:如果某个人不是公职人员,不负责管理公共财物、资金,也没有被授权使用公款的权限,那么他占用公款属于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应该以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经过合法授权使用公款的行为:如果某个人是经过合法授权使用公款,但被指责挪用公款,那么他并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他行为的合法性得到了授权单位的认可,不属于违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 利用个人财产为公职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有些公职人员在慈善、教育等公益性事务中,会利用个人财产为公职行为提供资助,这种行为并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这些公职人员并没有利用公款作为资助的手段,而是利用个人财产进行公益事务,是合法的捐赠行为。
4. 其他非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必须是占用的财物是属于公共性的,而有些行为可能会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将所有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都视为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是针对公职人员在管理、使用、保管公共财物、资金等方面所行为的罪名,而其它非公职人员的财产占用行为不能适用挪用公款罪。在法律中,必须就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准确划分犯罪行为,为社会秩序维护和司法公正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