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财务管理人员将公款挪到个人或单位账户中或用于个人或者非公务活动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利益,也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下列情形属于挪用公款:
1.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擅自取出,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资金投资等活动。
2. 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公款挪用到自己的账户中,用于支付个人的生活费用,购买私人物品或者投资股票等非公务活动。
3. 公共机构的领导人员将公共财产挪作私用,购买个人物品、支付个人旅游费用等非法用途。
4. 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在批准基建项目时故意拖延,将相关资金挪出公共账户,用于他人贿赂等非法目的。
这些行为都属于挪用公款的范畴,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不仅损害公共财产利益,也毁坏了公信力,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对于公职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而言,要时刻牢记职责使命,不得将公款擅自挪用作他用。对于这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定。